【头条】1万速变2万?岑溪警方铲除传销毒瘤 记者揭秘“中金银海”骗局
——记者从岑溪市警方破获“中金银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揭秘该传销组织骗局细节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赖景杨 吴硕兰(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1万速变2万?传销组织宣传中称投资1万元在短期内即可翻倍获利,靠着这种高额返利为噱头,吸引众多传销会员加入,涉案金额巨大。近日,岑溪市警方通报“中金银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告破。记者聚焦该案,从该案的受害者和办案民警中揭秘该传销组织用金钱砌出来的“海市蜃楼”的种种骗局细节,发现该组织的制度中漏洞很多,并不是象每个人想象的那样,简单的找到两名下线,然后两年后就能每月挣到几十万,其实这都是前人所编制的“谎言”,这是一条由“海市蜃楼”衬托出的、虚幻的“成功”之路。
“持牌”合法经营的“中金银海”
阿全(化名)是一名该传销组织的参与者。阿全袒露,起初他是被自己一名亲戚口中的高利润项目蛊惑,忍不住参与进来,经过亲戚的推荐,而后他就被拉入一个微信群,在被反复说教洗脑后,成为了“中金银海”传销组织的其中一名参与者,并投入了数万元。
经过阿全的陈述及警方介绍,记者对“中金银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托的传销组织如何设局拉人入套,开始有了清晰的轮廓。“中金银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给所谓的准上市公司做股权配资业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投资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记者从该案件注意到,参与者必须经过“推荐人”推荐拉入微信群,1万元为投资的最低门槛,假若投资1万元,仅63天便能收回本利2万多元,且宣称投资金额越高返利就会越多,每天的返利消息都会通过微信群公开发布,这看似便捷透明的投资方式,在现实当中真是如此简单就能获取高额的回报吗?
用金钱堆砌出来的“海市蜃楼”
据阿全讲述,起初他也被微信群内宣传的所谓公司“持牌”合法经营的名头蒙蔽了双眼,更被高额返利冲昏头脑,在加入仅一个月,群内的某位公司负责人突然宣称公司的账户被银行冻结了,利息要过几天再统一发放,到约定日期后又一拖再拖,与之前的投资承诺反差极大,阿全终于察觉出了不对头,冷静下来回想起自己“入局”的每一步及“公司”的运营模式,才猛然醒悟,自己很有可能陷入了传销组织!
阿全向警方透露了更多细节,投资需要推荐人,投资在微信群内进行,短期高额回报,钱款汇入到指定的私人账户里,返利则通过管理层账户逐级返至参与者的银行卡内......,系列的操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这其实是用金钱堆砌出来的“海市蜃楼”。
该传销组织利用所谓正规公司的名头,以网络社交软件为载体,并不新鲜的传销手法,让妄想走致富“捷径”的他掉入传销组织精心布置的陷阱里。
“合法资质”“持牌上市”等字眼,让许多传销组织的参与者未经多想就轻易信任,经警方核实,“中金银海”传销组织打着所谓“合法资质”“持牌上市”的名号,实质就是迷惑参与者入局的“障眼法”。
记者随后在工商部门的网站上查找到“中金银海”的公司营业执照,发现其并无给准上市公司做股权配资的权限。也就是说,“中金银海”给准上市公司做股权配资业务的由头完全是虚假的。2019年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海淀区苏家坨派出所曾根据举报联合执法,对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大街X号X层)进行查处,当执法人员赶到此注册地址时,发现为虚假注册地址。
警方向记者介绍,许多陷入传销组织的参与者对传销组织打着的“合法”旗号过于信任,甚至于看到公司有营业执照就对传销组织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完全不去细看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更没有考虑其经营模式是否违法,最终的结果就是面对“崩盘”。
警方千里奔赴端掉“老鼠窝”
根据岑溪警方介绍,2019年12月上旬,警方接到举报,“中金银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谷某飞、林某强等人的组织领导下,通过网络开展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岑溪警方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发现,“中金银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以给准上市公司配资的运作模式,实质上就是在从事传销活动,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而且该传销组织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涉案金额巨大,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传销组织。
时间短、见效快、收益高是该传销组织最为吸引人的地方,正因为如此,让参与人员沉浸在发财美梦里不能自拔,如不及时打掉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该组织,带来的损失会更为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亦将难以估算。
岑溪警方快速成立专案组对该网络传销组织进行侦查。在前期细致缜密的工作基础上,从2020年元月1日开始,岑溪警方兵分多路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在多地警方的协助下,专案民警在广西、北京、山西、黑龙江、河北、重庆等地先后抓获26名犯罪嫌疑人,一举端掉“中金银海”传销组织隐藏在北京大兴区某工业园内的窝点,收网行动初步告捷。
在谷某飞、林某强等六名犯罪嫌疑人被岑溪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后,近日,公安机关继续对其它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介绍,当前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诱惑性、迷惑性,从起初“聚集性”的线下传销模式转变成了依托于线上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的分散性新模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了传销化整为零,继而从线下走到线上的空间。没有地域的限制后,新型传销模式的范围更广,波及的人群也更多。更有部分传销组织编造“国家秘密政策”,称是“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连锁销售”或者“资本运作”拉人头,企图为传销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诱骗群众参与。不管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如何转变,但其拉人头、非法牟利的本质不会变。一些传销活动的参与者起初是被蒙骗加入,但在醒悟过后,即便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的传销活动,却因为利欲熏心,依然选择在这条不归路上越走越远,最终结局不是负债累累就是家庭破裂,甚至锒铛入狱。
传销活动是金钱堆砌出来的海市蜃楼,正常的经济建设必然会遭受冲击,传销活动的盛行会令参与者们不事生产,精神萎靡,导致社会经济动荡,影响各项产业的正常发展。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擦亮双眼、增强防范、抵制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千万不要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诱惑而误入歧途。
新闻链接:【网警普法】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须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打响疫情防控全面战役。但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机造谣滋事,恶意编造污蔑攻击,发布传播虚假不实疫情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的辐射作用,引起公众极大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统一部署要求,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
1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严格依法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虚假疫情内容的信息。
相关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
编造、故意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文章来源:反传销网综合广西法治日报,岑溪公安,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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